政策法规
Policy
(三十七)促进国际医药学术和商业交流。深化沪港澳生物医药领域科技产业合作交流。支持举办生物医药相关会议和学术交流、监管对接等活动。对于我市企业或组织参加国际性活动和展会的,按照规定经认定给予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0%,最高5万元支持。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
本意见支持范围为在我市内登记注册的,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物技术和生命科学科研仪器等领域研发、生产、专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我市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相应配套支持,加强市、区两级政策协同。
本意见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2024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相关涉及资金支持的政策措施参照本意见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