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y
(二十五)加强产业落地保障和联动。建立市、区产业协同联动机制,加强市级统筹调度,推动区区联动、信息共享、资源互补。推出500万平方米生物医药标准化厂房,支持符合条件项目开展“工业上楼”。鼓励国有园区管理公司开展并强化投融资业务,弱化租金、利润等考核指标。(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相关区政府)
六、强化投融资支持
(二十六)培育中长期投资者和耐心资本。发挥上海生物医药产业母基金、生物医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和生物医药创新转化基金作用,对潜力企业和优质研发管线加强战略纾困投资。鼓励政府引导基金“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研究建立国有基金被投项目长周期考核和容错机制。(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
(二十七)鼓励开展企业风险投资(CVC)。支持企业单独或联合设立CVC,加强创新孵化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对符合条件的CVC给予市属国资和产业母基金出资、基金设立快速通道等支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委金融办)
(二十八)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设立上海市生物医药产业并购基金,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根据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发起设立并购基金,支持企业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开展并购投资。(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委、市委金融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九)多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通过重点产业优惠利率长期信贷贴息等政策工具加强对企业信贷支持。发挥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将生物医药中小微科创企业单笔批次担保额度上限提高至2000万元,将拥有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科技小巨人等资质的生物医药中型科创企业担保额度上限提高至3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上海金融监管局)
七、释放数据要素资源价值
(三十)建立队列研究数据开放共享机制。推动队列研究数据上链,依托市卫生健康数据大平台,依申请向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提供队列数据分析服务。推动医院间基因、细胞等数据共享使用。推进罕见病真实世界研究信息平台建设,试点建立罕见病药物真实世界研究操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数据局、市科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三十一)完善医疗医保数据资源合作利用机制。利用区块链、隐私计算、数据空间等技术,依托“医保大数据创新实验室”建立医院、医保与商业保险机构、医药企业间的数据合作利用机制,强化数据在创新药研发、临床诊疗、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等场景中的应用,加快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开发。(责任单位:市医保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市卫生健康委、市数据局、上海金融监管局)
(三十二)打造高质量语料库和行业数据集。聚焦基础研究、新药研发、医疗服务、保险产品开发等领域,打造若干高质量人工智能语料库和行业数据集。支持企事业单位依托人工智能数据训练设施,开展医疗健康大模型训练。(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三十三)推动行业数据安全合规流动。在上海数据交易所设立生物医药专区,推动医药专利、试验测试数据、行业分析数据等依法合规交易。依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开展试点,支持生物医药企业数据跨境安全合规流动。(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委网信办、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八、推动产业国际化发展
(三十四)支持外资企业在沪投资发展。支持外资企业在沪设立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开放式创新平台、概念验证中心和共性技术平台。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选择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开展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扩大开放试点。探索推动生物药跨境在沪分段生产。(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浦东新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三十五)进一步提高物品进出境便利水平。优化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政策,完善以企业信用为导向的管理模式,将试点范围拓展至微量检测用标准品,对符合条件的微量检测用标准品免于办理农业、环保部门核发的进口许可证件。进一步扩大进出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物品认定范围,支持细胞治疗产品及相关特殊物品进出境。(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科委、上海海关、市药品监管局)
(三十六)加大创新产品全球注册认证支持力度。对我市企业研发的创新药、现代中药和高端医疗器械,申请通过美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欧洲共同体(CE)、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PMDA)或世界卫生组织以及金砖国家、“一带一路”国家药品监管机构注册,并在当地实现销售的,按照规定择优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的30%,最高1000万元支持。鼓励创新型企业与跨国企业对接合作,对于首付款1亿元以上的海外权益许可交易(双方应无投资等关联),按照规定择优给予出让企业不超过其第三方等专业服务投入的50%,最高5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